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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能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2)

时间:2015-11-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另查明,2001年6月29日盛大公司与韩国Actoz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软件许可协议,协议约定Actoz公司授予盛大公司独家且排他许可使用、促销、分发、市场营销、改编或修改“热血传奇”软件,并将该软件转换为中文版本的权利。2003年8月18日,韩国Actoz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和WeMade娱乐有限公司取得我国国家版权局就“热血传奇”游戏软件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3年8月19日双方又签订修正协议,约定软件许可的条款可以延长到2005年9月28日,当且仅当协议双方对“热血传奇”不存在争议时,上述特许期限期满日应延长到2006年9月28日。
 
案例2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上海麦格特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是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顺和路2-7号,现住址本市密云路454弄5号403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2004年间,上海腾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签订了合作出版“墨香”游戏软件的合作出版合同。随后,上海腾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该游戏软件所有权人韩国Esofnet公司签订了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独家软件许可协议。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通过申报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的引进以及登记的批复。随后,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运营。
    2007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在上海腾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独家代理的“墨香”网络游戏运行和维护的工作机会,将维护该游戏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安装至自己的电脑中。随后,被告人李某利用该游戏软件擅自生产该游戏道具(该游戏用的“百宝箱”“装备”等虚拟游戏用品),并伙同其女友李豫林(另案处理)一起,利用李豫林在淘宝网上注册的用户(Linda99小钰)和支付宝相对应的工商银行账号,将其出售给在“墨香”网络游戏中进行游戏的玩家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一、判决结果
 
案例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其在盛大公司担任游戏项目运维部副经理的便利,与被告人金珂、汤明共同合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游戏“武器装备”并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1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能积极帮助退赃,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金珂、汤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并作了退赃的努力,故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金珂、汤明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271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64条,第72条,第73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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