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
——文某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闫某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王某
案例1
基本案情
“恶魔的幻影”(又名传奇3)是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引进,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中国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出版物。2004年6月起,被告人谈文某未经授权或许可,组织他人在破译“恶魔的幻影”游戏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经过加密的用于通讯和交换数据的特定通讯协议的基础上,研发出“007传奇3外挂”计算机软件。后谈文某等人设立“007智能外挂网”网站和“闪电外挂门户”网站,上载007外挂软件和“恶魔的幻影”动画形象,向游戏消费者进行宣传并提供下载服务,并向游戏消费者零售和向零售商批发销售007外挂软件点卡。销售收入汇入户主名为“王亿梅”的账户。被告人刘红利负责外挂软件销售,被告人沈文忠负责网站日常维护。2005年1月,北京市版权局强行关闭上述网站并将网络服务器查扣之后,谈文某、刘红利、沈文忠另行租用网络服务器,在恢复开通“闪电外挂门户”网站的基础上,先后设立“超人外挂”等网站,继续宣传其陆续研发的“009传奇3外挂”等计算机软件,提供上述软件的下载服务,并使用恢复开通的“闪电外挂门户”网站销售上述两种外挂软件的点卡,销售收入仍汇入“王亿梅”的账户。至2005年9月,谈文某、刘红利、沈文忠通过信息网络等方式经营上述外挂软件的收入金额达人民币2 817 187.5元。
案例2
2006年3月,上海易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韩国艺堂娱乐产业有限公司授予在我国发行、销售、运营该网络游戏的权利以及该产品文字、图像和多媒体资料的使用权。2006年5月,陕西籍无业人员闫某向他人购得“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程序复制版,起意运营“私服”牟利。同年7月,闫与武汉市某供电局员工王琪在武汉市就“私服”运营“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利润对半分成。王琪提供两台服务器并负责托管维护,兼管聘用人员的食宿;闰少东负责网络游戏运营和招聘工作人员。随后,王琪租借武汉市一私房,与闫某筹备“私服”运营。王琪将两台服务器分别托管于武汉市和茂名市的群类网络公司,并在群类网络公司租借“私服”运营所需虚拟下载空间。闫某聘用陈科、陈某某参与“精灵复兴”网络游戏“私服”运营。期间,闫某将“精灵复兴”网络游戏更名为“精灵世界”。2007年初,上述“精灵世界”网络游戏“私服”运营地点转移至重庆市。同年3月下旬,王友杰经聘用参与该“私服”团伙。在“私服”运营期间,陈科、陈某某、王友杰分别从闰少东处领取报酬。截至2007年5月,上述5名罪犯违法所得数额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包括王友杰共同参与的违法所得数额计人民币7万余元。经查,“精灵世界”游戏软件是在“精灵复兴”游戏软件基础上进行少量改动而成,尽管两者名称、局部功能略有差异,但程序文件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