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法律论文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权转让若干审判实务问题(12)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权转让若干审判实务问题(12)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该规定发布于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其中有内客不符合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新《公司法》执行。新《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了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程序,未规定法院执行股权须征得股东同意,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股权,但应依法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

  参见刘阅春:“出资转让成立与生效”,载《法学》2004年第3期;刘俊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若干问题研究”,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2003年第1卷(总第3卷);张勇健:“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几十问题”,载奚晓明主编:《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12卷等。

        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10年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经验,深圳最早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数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