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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民事执行保障(7)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新《公司法》将对依法应当交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与职工工资同等对待,在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前先予清偿。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0页。

  根据2006年5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的规定,60日属于除斥期间,股东超过这一期限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页。

  黄金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8~49页。

  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甘培忠:《公司司法解散:〈公司法〉中说不出的痛》,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10期。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根据形成公司僵局的机关不同,有学者将公司僵局分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董事会僵局可通过股东协商予以打破,但当出现股东会僵局,股东又互不让步,公司内部救济也已穷尽时,只能诉诸法院解决。司法介入的具体方式有:应股东请求而判决解散公司;强制置换股权;任命临时董事;法院行使“直接司法管理权”。参见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下)》,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29日;鲍为民:《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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