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合同法务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

合同法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

时间:2013-04-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第五十九条(先保留后抵押的竞合情形)出卖人在同一动产上进行保留所有权买卖后再设定抵押权的,无论抵押是否登记,买受人主张设定动产抵押权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十条(特殊情形下的所有权归属)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价金全部清偿前,出卖人破产的,买卖标的物不属于出卖人的破产财产;出卖人被强制执行的,买卖标的物不得被强制执行。但出卖人就出卖标的物所得价金以及未得的价金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破产情形下的处理)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价金全部清偿前,买受人破产的,破产管理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拒绝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款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成为破产财产。决定拒绝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并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申报破产债权。

  买受人被强制执行时,执行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保留所有权的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优先购买权

  第六十二条(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之一出卖共有财产的应有部分时,应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为数人,出卖人可以将自己应有部分出卖给其中任何一个共有人。

  第六十三条(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应当事先通知典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出典人与典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前已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已通知承租人、典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在表示同意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未通知承租人、典权人而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典权人可以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主张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而主张优先购买权。

  第六十五条(集约诉讼)优先购买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同时,可以一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出卖人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买卖关系。

  第六十六条(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在依据强制执行程序(拍卖程序)或者破产程序出卖标的物时,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特种买卖

  第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的无效特约)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限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权利的混合性规范,违反该款规定的当事人特别约定无效;但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有利于买受人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于买受人。

  第六十九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金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其所受领价金或者请求买受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其扣留或请求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因标的物遭受损害时的赔偿数额。对于超过上述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来确定。

  第七十条(样品买卖的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以样品品质担保全部标的物质量的,不能构成凭样品买卖。

  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样品的某些品质,但被排除的品质应当是非主要的、不影响标的物的效用或合同目的。

  第七十一条(样品买卖中违反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样品品质,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出卖人应负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合同法务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