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股权纠纷 > 成功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股东未经验资直接交钱给公司被判未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

股权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股东未经验资直接交钱给公司被判未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为保障注册资本制度的落实,股东出资须经法定验资程序成为了一种必要。设立公司或增资时,验资是一道必不可少的“工序”,公司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出资款存入账户后,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相应验资报告。取得验资报告后,同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中对认缴额和实缴出资都做记录,载明该股东出资的情况。验资机构仅对验资时公司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额负责,而许多公司或股东在取得验资报告,设立公司后,便用各种手段抽逃出资,并未将款项转为公司资本。这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冲击,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危险,因此,亦有必要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苛以责任,促使其忠实履行自身法定义务,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契约义务。

  在本案中,股东季某称将出资款交给了公司,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B 娱乐公司也出具了出资证明和收条。然从举证责任看,季某应当对自己已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除了公司的出资证明和收条,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交了出资款,亦未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从证据的证明效力看,公司内部出具的股东曾向公司出资的出资证明或借条或收款凭证,证明效力低于公司登记机关对各股东认缴额和实缴额的记载。从法律关系看,曾收到过股东款项的事实或以出资款名义开具的收条仅表明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关系,无法证明将该款项用于了验资。故季某将出资款交给公司但未经法定验资程序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足额缴纳了出资。

  二、股东应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清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的最基本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必须承担责任,未尽出资义务包括了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中有关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条款达11条。为保证法律适用之统一和消弭理解之分歧,有必要对涉及未尽出资义务的未履行和未全面履行两个概念予以厘清。

  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未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通俗地讲,就是根本没有如实将出资款投入到公司,完全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不能出资;(2)拒绝出资;(3)虚假出资;(4)抽逃出资。①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就是抽逃出资,在取得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后,股东将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出,采取的手段非常专业,转移链条复杂,抽逃的隐蔽性很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亦罗列了抽逃出资的几种情形。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股权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