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被告人吴某,利用朱某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
二、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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