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劳资纠纷 > 成功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同时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采信哪份合同?

劳资纠纷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同时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采信哪份合同?

时间:2019-01-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同时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采信哪份合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黄某莲等六人诉阳江市友某电信器材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情简述】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莲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某青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江市友某电信器材厂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谋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仔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

  申请再审人黄某莲、梁某来、梁某青原系阳江市友某电信器材厂(以下简称友某厂)员工,入职时间分别为1994年2月、1994年6月及1997年5月。2008年1月1日,友某厂分别与黄某莲、梁某来、梁某青、黄某谋、杨某仔、赵某某等六人签订了为期1年(20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日,友某厂还分别与黄某莲、梁某来二人另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盖有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章,鉴证日期为2008年2月27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未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合同其余内容基本一致。

  2008年11月5日,友某厂以生产任务减少为由对黄某莲、梁某来、黄某谋、赵某某等四人暂时放假,后四人未再被通知上班。梁某青、杨某仔等其余两人则继续在友某厂工作至同年12月,并按实际工作天数领取了相应工资。2008年12月,友某厂在当地社保部门办理了黄某莲、梁某来、梁某青等六人的停保手续,社保费已缴纳至当月。2009年1月12日,友某厂以2008年劳动合同已自动终止、六人未于2008年11月22日回厂签订2009年劳动合同为由,通知黄某莲、梁某来、梁某青等六人办理离职手续和领取经济补偿金。其中黄某谋、赵某某二人按期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发表了离职声明。

  后黄某莲等六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友某厂:(1)与六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补偿金;(3)支付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工资;(4)为六人补缴2009年4月前社保费并办理社保转接手续。

  2009年4月29日,仲裁委裁决:一、友某厂5日内与黄某莲、梁某来、梁某青等四人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友某厂3日内向六人支付工资和生活费16540元;三、友某厂5日内为已办理离职手续的二人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四、驳回六人其他仲裁请求。

  黄某莲等六人不服仲裁裁决,于2009年5月2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书;(2)判决友某厂因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向六人支付双倍补偿金;(3)判决友某厂支付六人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共10个月工资;(4)判决友某厂为六人购买与其它职工同样标准的社会保险至2009年8月并为六人办理社保转接手续。

  【法院审判】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提出或者同意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某莲、梁某来、梁某青、杨某仔均已在友某厂连续工作满十年,依法可以向友某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证据证实上述四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向友某厂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四人自愿与友某厂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不同意合同期满后与友某厂续订劳动合同,因此,黄某莲、梁某来、梁某青、杨某仔等四人与友某厂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即已终止。黄某谋、赵某某因不同意合同期满后与友某厂续订劳动合同,已办理离职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因此终止。综上,黄某莲等六原告均因合同期满而与友某厂终止劳动合同,故六原告主张被告友某厂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因六原告均不同意在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与友某厂续订劳动合同,故友某厂无需向六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黄某莲等六原告请求友某厂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2008年11月至2009年8月的工资,依据不足。但被告友某厂对原告该项请求同意按仲裁裁决第二项支付。友某厂的行为属于对自身权利的依法处分,该院予以确认。此外,友某厂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为黄某莲等六原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判决:一、限被告阳江市友某电信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六原告支付16540元。二、限被告阳江市友某电信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六原告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劳资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