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2007年5月,强某进入某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人事部经理,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加盖人事部门劳动合同的专用章。《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某服装(深圳)有限公司要求人事部门对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清理,在2008年1月1日前完成订立工作。2008年7月初,强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从其进入公司以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在要求依法按二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公司认为,强某作为人事部经理,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理应知道也有义务及时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强某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负有全部责任。经过审理,仲裁裁决驳回了强某的请求。
【长昊律师评析】
长昊律师在接到本案当事人之一某服装(深圳)有限公司咨询委托时,针对本案进行了案情分析,咋看之下,某服装(深圳)有限公司确实并未与强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好像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需支付双倍工资规定,然,强某能否以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长昊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强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管理者。身为人事部经理,强某的职责就是负责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当然包括自己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强某的行为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之嫌,对此,长昊律师进行了积极应诉,针对强某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了充足的客观证据,最终,某服装(深圳)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