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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扣押劳动者人事档案案——记廖某成功取回档案、获得补偿

时间:2015-07-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廖某系军人转业,于1989年经深圳市劳动局调入令调入某运输企业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1997年7月因企业改制,公司将廖某调回深圳后,一直不给廖某安排工作,也不发放工资报酬,廖某被停薪留岗至今。虽经廖某多次要求,公司仍不给解决工作问题,也不给廖某办理下岗证、失业证,人事档案也一直扣押在公司。廖某于2012年4月通过他人知晓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深圳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可提前退休,但办理退休手续需提供档案材料,又因是转业军人,需提供调入令,而调入令保存在个人档案中。当月通过电话沟通仍未能解决档案相关问题,于是决定通过起诉取回自己的档案以办理退休手续。

  【委托经过】

  廖某因档案、经济补偿问题与其原单位某运输企业有限公司争议不下,纠纷久久不能解决,期间,某运输企业有限公司还经历了企业改制,廖某的档案、经济补偿问题更是久久未决,为此,廖某甚是苦恼,尝试了很多方法都未能妥善解决。无意间,在向身边朋友抱怨时,廖某从朋友处了解到本网黄律师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方面很有经验,已成功办理了很多疑难案件,于是前往本网办公地址咨询。通过当面沟通,廖某当即决定委托黄律师代为处理其劳动争议案件,并根据黄律师要求着手准备相关起诉材料。

  【案件办理】

  2012年4月份,通过邮件形式,黄律师第一次了解到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除了社保社保清单,现有的证据材料年份久远,最久的材料日期为1980年,劳动合同材料为1997年的聘任合同书。尽管廖某有前往用人单位提出请求,但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时间上是连续的,所以案件的最大问题在于诉讼时效。因此,黄律师建议廖某补充证据材料,寻找更多证据证明其一直有向单位主张档案问题的请求,最好有纸质的证据。经过进一步沟通,黄律师了解到周某曾与廖某一同前往单位要求有关领导解决档案问题,这样能补充一份证人证言的证据,较好地处理诉讼时效问题。

  5月10日,有关证据终于准备妥当,仲裁申请书经廖某确认,黄律师于15日前往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当日办事人员较多,将近下班时间终于成功提交了所有证据材料,因此返回的时候刚好是下班高峰期。尽管被塞在路上1个小时的时间,但黄律师仍觉得是值得的,毕竟廖某的退休期限将近,档案问题处理好退休手续才能如常办理,而劳动仲裁是维权行动的第一步。

  5月24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这在黄律师的意料之内,前往领取通知书的同时已经准备好法院起诉的材料。本想当天就前往法院起诉,因时间限制,黄律师只能于第二天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某运输企业有限公司,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并打电话告知廖某目前案件已经到了法院阶段。

  6月13日,法院电话告知案件开庭时间确定了,黄律师前往法官助理处领取传票、举证期限通知书等材料。当天告知廖某案件的开庭时间,让其到时候最好回深圳参加开庭审理,因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没能完全解决,本人到庭说明情况较好,也不容易出错。

  6月27日,某运输企业有限公司提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法官助理通知黄律师前往领取。与此同时,黄律师与廖某沟通证人能否出庭的问题,最终廖某通过电话告知证人周某同意出庭作证。6月28日,黄律师前往法院领取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并向法院递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及证人的 身份信息材料。

  7月10日14点30分,廖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开庭前,就诉讼时效问题,劳动纠纷团队律师进行了讨论,最终认为因用人单位一直扣押档案,其违反劳动法规定是明显的,档案问题肯定能通过此次起诉得到解决;受诉讼时效问题影响较大的是廖某的其他赔偿请求,需根据开庭情况决定应对策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讼时效问题得以回避,档案问题也得到解决。廖某庭后表示对这样的结果很满意,为久拖不决的档案问题终于解决而欣喜,为还能获得一部分赔偿费用感到意外,肯定了黄律师的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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