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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劳动者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13-04-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简述】2008年3月,马某与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某担任设计师,月薪8000元;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马某不得依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方式解除合同,否则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金。2011年的一天,马某提前30天递交辞职书后离开了公司。公司认为马某违反合同约定,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马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承担违约金4万元。劳动仲裁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长昊律师评析】

  长昊律师在接到本案当事人马某的咨询委托时,针对马某最关心的问题自己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要承担4万元的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析。长昊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经分析认为,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和不得强迫劳动原则,劳动者享有相对自由的解除劳动合同权且不能被剥夺,这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样适用。因此,马某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行使了无理由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满足了《劳动合同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要求,并无不妥,不构成违约,无须支付违约金。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

  【温馨提示】

  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但单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性质而言,只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种类型,强调的是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与计划经济的产物“终身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时间,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和长远,但长期性并不等于“永久性”,其也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但都没有区分劳动合同类型,也就是说这些规定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同等适用,唯一不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据此,提醒所有想通过约定来限制劳动者解除权的公司,该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并不能阻止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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