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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3)

时间:2013-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4、两罪认定的数额标准不同

  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比诈骗罪行为人骗取的财物数额大,合同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构成了特别法和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如果一个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则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调整范围,对于那些虽然具备“合同”表现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等形式),但实质上并不具有市场交易意义的合同,如民间的借贷合同、不具有市场交易意义的口头财产流转协议等,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应当以诈骗罪认定。

  “林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中,被告人与对方当事人就购销货物的标的、价款、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要素达成口头协议,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非法占有货物,并在低价处理货物前后,只付给对方少量货款而将大部分货款瓜分逃匿,拒不付款。从上述事实看,双方已成立货物购销合同,而且被告人利用这一合同关系实施诈骗,只不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其订立的是口头合同。前面我们已经讨论过了,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包涵口头合同。双方之间口头合同关系的确立可以由被告人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告人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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