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长昊评析
1、本案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判断一个行为构成何罪必须以犯罪构成为依据。同样,要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必须考察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花生、黄豆的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地点等合同要素达成口头协议,成立货物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告人及同案人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采用欺骗的方法占有货物,只支付给对方少量货款而将大部分货款瓜分逃匿,拒不履行合同,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之情形,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2、本案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而合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直接故意,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二者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取经济利益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则需要从其客观行为来判断,司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如下三个基本条件进行判断,(1)要有诈骗的方法;(2)要实际占有他人财物;(3)占有的财物没有归还。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及同案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密谋瓜分货款,谎称已经联系好客户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交出货物,被告人及同案人占有货物之后,予以低价处理回收货款,但并未依照约定还款,而是在支付给对方少量的货款后,将大部分货款瓜分后逃匿,且在到案后仍不交待货款的去向,致使合同履行不能,被告人的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根本不想通过履行合同获得经济利益,完全是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驳回被告人关于经济纠纷的辩解意见是正确的。
五、长昊讲堂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的罪名,两者之间存在共性,表现为:(1)主观方面,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客观方面,都采用了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是,作为不同的罪名,两者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上仍存在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正是刑法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1、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它既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甚至可以发生在单位与单位之间;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即诈骗罪不能发生在单位之间,它只能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对单位实施诈骗犯罪。
2、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刑法体例中排列在侵犯财产罪之下;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合同制度所体现的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3、两罪在客观方面的不同一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方法或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务所有人、保管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产的行为,通常采用除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中所采用的欺骗方法或手段以外的欺骗方法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