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EC325无线上网卡等软件与深圳市易仕通科技有限公司EST-500U+无线上网卡软件同异性鉴定报告》(中版鉴字[ 2007] 007号)《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EC325无线上网卡等软件与深圳市易仕通科技有限公司无线上网卡( S/N:EC27062100006)软件同异性鉴定报告》(中版鉴字[2007] 008号)《关于易仕通公司无线上网卡型号的说明》(中版鉴字[ 2007] 008-2号)这三份鉴定报告和说明符合鉴定结论的采纳和采信规则,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关于“涉案无线上网卡软件经营金额”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深衡评[ 2008] 052号)也符合鉴定结论的采纳和采信规则,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 四、分析结论
本案中,证据的取得和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EC325无线上网卡等软件与深圳市易仕通科技有限公司EST-500U+无线上网卡软件同异性鉴定报告》(中版鉴字[2007] 007号)《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EC325无线上网卡等软件与深圳市易仕通科技有限公司无线上网卡( S/N:EC27062100006)软件同异性鉴定报告》(中版鉴字[2007)008号)《关于易仕通公司无线上网卡型号的说明》(中版鉴字[ 2007)008-2号)《关于“涉案无线上网卡软件经营额”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深衡评[2008 1052号)这四份鉴定报告、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书符合鉴定结论的采纳和采信规则,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其中,前三份鉴定报告和说明对于认定杨某、伍毅两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起到关键作用;第四份资产评估报告对于杨某、伍毅两被告入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起到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