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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取得与认定标准(5)

时间:2015-11-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6)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也有权主动要求获知用做证据的鉴定结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认为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的鉴定人同案件或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其回避;如果发现鉴定结论有问题,可以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如果提出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经公安司法机关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本案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受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委托对华为公司的EC325无线上网卡等相关软件与易仕通公司的EST-500U+无线上网卡软件进行同异性比对鉴定,对华为公司的EC325无线上网卡等软件与易仕通公司的无线上网卡(S/N:EC27062100006)软件进行同异性比对鉴定的程序合法。但“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共同选定评估鉴定机构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说法不准确。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当然,辩护人可以提出建议。

  (二)鉴定结论及其意义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有以下特点: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它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从科学的角度提供的分析研究意见,而且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客观性较强。

  鉴定结论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鉴定结论是揭示某些物品、痕迹证明力的至关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只有经过鉴定,某些物品和痕迹才能发挥证明作用;鉴定结论是确定死亡原因、伤害的轻重程度、事故原由、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专门性问题的主要依据;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和定量分析的特点,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本案中,《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EC325无线上网卡等软件与深圳市易仕通科技有限公司EST-500U+无线上网卡软件同异性鉴定报告》(中版鉴字[ 2007] 007号)《关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EC325无线上网卡等软件与深圳市易仕通科技有限公司无线上网卡( S/N:EC27062100006)软件同异性鉴定报告》(中版鉴字[2007] 008号)《关于易仕通公司无线上网卡型号的说明》(中版鉴字[ 2007] 008-2号)这三份鉴定报告和说明对于认定杨某、伍毅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起到关键作用,《关于“涉案无线上网卡软件经营额”价值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深衡评[ 2008] 052号)对于认定两被告人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数额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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