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
证据的认定指公安司法人员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确认的活动。证据的认定包括证据的采纳与证据的采信两个阶段。采纳,主要是对证据能力的认定;采信,主要是对证据效力的认定。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的认定也可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其中,采纳主要是对鉴定结论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采信主要是对鉴定结论真实性和充分性的审查。鉴定结论的采纳标准又可以具体化为鉴定结论的采纳规则;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又可以具体化为鉴定结论的采信规则。
与本案证据问题有关的鉴定结论采纳规则如下:一是关联性规则。即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鉴定结论不可采纳。二是鉴定主体不合格的鉴定结论排除规则。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结论不可采纳:鉴定机构的资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鉴定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执业范围的,参加鉴定的人不具有鉴定执业资格的。三是用于鉴定的检材、样本不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结论排除规则。包括:检材的提取、保管防范不科学、保管链不完整,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可靠性的,鉴定结论不可采纳;仅仅根据检材的照片、复制品进行必要检验的鉴定结论不可采纳。四是鉴定事项不当的结论排除规则,包括:鉴定事项并非专门性问题,司法人员根据常识可作出判断的,鉴定结论不可采纳;鉴定人对行为人是否故意或过失、责任能力、作证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等法律问题作出回答的,这部分鉴定结论不可采纳。五是鉴定程序存在瑕疵的鉴定结论排除规则。包括:鉴定人应当依法实行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结论不可采纳;对于某一鉴定事项,鉴定人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可采纳;超过鉴定时限的鉴定结论,是否排除,法官根据具体情形自由裁量。六是鉴定文书不合格的鉴定结论排除规则。包括:鉴定文书没有鉴定人的签名和执业证号的,鉴定结论不可采纳;鉴定文书存在其他制作上瑕疵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是否排除该鉴定结论。
与本案证据问题有关的鉴定结论采信规则如下:一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审查规则。即鉴定结论真实性的认定不能仅以鉴定距案发时间的远近、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或者鉴定人职称的高低作为依据,应当以鉴定过程的科学性为依据。二是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审查规则。法庭审查认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时,应当审查:鉴定人的知识结构与鉴定事项要求的知识范围是否相一致;审查鉴定人受训练情况、工作经历、技术职称、从事鉴定的时间、以往鉴定的数量、鉴定结论被采信的情况、专业成就;鉴定人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存在偏见,鉴定人的动机等经验、能力和信任度等;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是否已为相关领域普遍接受,或者是否有足够的基础研究资料支持;鉴定书的论证部分是否具有逻辑性,以及所依赖的数据或资料是否可靠、充分等。三是鉴定人未出庭的鉴定结论证明力规则。鉴定人需出庭作证而未出庭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