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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2)

时间:2015-11-2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后,被告人谯某有自首情节,公安机关追缴了大部分赃款。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谯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
 
案例3
    被告人黄杨于2006年4月1日进入深圳市思创科达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成都办事处销售经理一职,工作职责包括与成都代理商成都成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并通过代理商出售公司软件模块:2008年,被告人黄杨与重庆市欧科建联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销售思创CoinStor备份管理软件的合作意向:被告人黄杨即预谋通过复制公司软件模块及激活序列号,并向公司少报售出模块、向客户多卖复制模块的方式牟取个人利益。后深圳市思创科达技术有限公司向成都成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售思创CoinStor备份管理软件CBSC070IV50SOOI COINSTOR BACKUP WINDOWS/NETWARE CLIENT客户端许可2个、CBSC070IV50SO01 COINSTOR BACKUP AGENT FORORACLE,LINUX/ WINDOWS备份客户端许可2个。被告人黄杨伙同李海东(另案处理)未经深圳市思创科达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非法复制其掌握的客户端许可及备份客户端许可序列号,向重庆市欧科建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思创CoinStor备份管理软件CBSC070IV50SOOICOINSTOR BACKUP WINDOWS/NETWARE CLIENT客户端许可15个、CBSC070IV50SOOI  COINSTOR  BACKUP  ACENT  FOR  ORACLE,LINUX/ WINDOWS备份客户端许可12个,从中获利人民币42 275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登记,思创CoinStor备份管理软件的著作权人为深圳市思创科达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黄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杨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判决结果
 
案例1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圣勇、邱超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第
   (一)项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圣勇、邱超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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