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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篡改开放式许可协议是否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徐某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基本案情
  2006年7月,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二被告人向上海同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 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67套,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后在著作权人微软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人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 Win32 ChnSimp OLP NL”等6种软件。随后通过上海爱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手销售给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94409元。其中被告人徐楚风分得人民币150 000元,被告人姜海宇分得人民币144 409元。2007年12月3日,被告人姜海宇被公安机关孤获;同年12月5日,被告人徐楚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向公安机关退缴了上述全部违法所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08年5月29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楚风及其辩护人李大泓、被告人姜海宇及其辩护人马一星到庭参加诉讼。
  一、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拉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楚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
出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均自愿认罪,交代态度较好,案发后均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海宇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姜海宇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楚风、姜海宇主动与微软公司及英特
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就其行为后果的妥善处理达成“三方协议”,对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第1项、第25条、第67条第1款、第72条、第73条、第53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第1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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