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中,若根据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不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追缴其所获的赃款赃物,这样能够使犯罪嫌疑人不能因犯罪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赃款赃物本身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证据。为查清案情,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转移、隐匿赃款,侦查人员应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查询、冻结手段:一方面应及时向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的储蓄存款、汇款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或涉嫌犯罪单位的资金数量和走向,从资金变化中掌握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单位复制、销售侵权复制品规模的大小,从中进一步扩大线索,掌握犯罪证据;另一方面对有可能是侵犯著作权犯罪所得,或者有可能被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人员转移、隐匿的资金应及时依法冻结并予以追缴。
5、对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进行检验,获得侵权复制品的鉴定材料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离不开各种文件检验及其相关鉴定,这是取得和固定证据的重要方法,同时可以从鉴定结论中推断犯罪的手法、侵权的技术手段、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等犯罪过程信息,以印证通过侦查或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的其他犯罪证据,达到证据间彼此相互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案件事实。在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根据案件的需要,准确收集鉴定样品,按照法定程序聘请相关人员或委托版权部门、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等鉴定涉嫌侵权的复制品。
(五)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侦查对策
1、提供电影、音乐和软件有偿下载服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某些网站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其电影、音乐和软件作品在网上传播,向网络用户提供盗版作品的非法下载和在线点播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严重侵害了相关著作权人的权益。需要指出的是,有些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借此达到高点击率,从而收取该网站广告客户的广告费用牟利。在这种情况下,网站提供的下载服务虽然是无偿的,但网民点击该网站正是由于能够无偿下载各种侵权作品,而网站是凭借高点击率收取客户的广告费用的,该笔广告费用正是网站经营者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目的。新司法解释中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范畴。在这类案件中,侦查部门接到报案后反应要及时,为了防止相关非法网站销毁记录,既要调查非法网站的公司,还要调查非法网站的机房。在调查中应当查清楚,网站上载使用的电影、音乐等是否有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同时,侦查人员要及时通过电信部门的配合,查封该网站正在工作的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