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物建秘密力量获取有关线索
实践中很容易发现出售侵权复制品的个体摊贩,但他们对供货者的情况往往守口如瓶,因为他们既担心断了财源,又害怕遭到犯罪团伙的打击报复,也怕自己受到牵连。侦查人员在具体侦办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物色能发现、接近复制、发行、销售侵权复制品各环节,并有一定活动能力和应变能力的秘密力量,获取有关情况,为侦查破案服务。针对侵犯著作权犯罪多系共同作案的特点,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拉出来,打进去”的方法,选择共同犯罪团伙中能为我所用的成员,发展为秘密力量,再派其回到犯罪团伙的内部获取线索和证据,以查清犯罪团伙的主犯、侵权复制品的生产场所、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途径、销售网络等内幕情况。在秘密力量的使用上,不能急于求成,“养兵千日,用兵一时”,若相信秘密力量的活动能力和提供线索的价值,就需要一直与其保持着联系,充分发挥秘密力量的作用。另外,要正确指挥秘密力量。例如在最初若只是发现其生产的窝点,侦查人员需指挥秘密力量进一步摸清其储藏的窝点和运输的线路、车辆和人员,为全歼犯罪团伙打下深厚的基础。
3、运用诱惑侦查手段获取犯罪证据
侵犯著作权犯罪多系团伙作案,犯罪组织严密、等级分明、分工明确。作案人在侵权复制品的制作、销售环节非常狡猾,从非法复制窝点到批发商,再到供货商和最低层次的销售网点,复制品的交易过程极其隐蔽,“下家”通常不知道“上家”的具体身份和犯罪活动情况。实践中经侦部门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有时可以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以购买者的身份与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或批发商取得联系,购买样品并达到大量购买协议以获取相关信息和证据。但是诱惑侦查手段若使用不当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规制: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并且根据情报提供者及其他手段获得的情报足以证明被怀疑对象经常性地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或以该犯罪活动为职业,并极可能继续实施;诱惑侦查适用具有最后性,若采用其他侦查手段足以对抗犯罪,就不应使用诱惑侦查;同时,诱惑侦查手段的使用必须要有严格的程序控制。
(四)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
1、调取被害人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存在的前提就是他人应当对被侵权作品、制品享有合法的权利,且被侵权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首先,侦查人员应当收集证据证明该作品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容的创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不属于著作权的范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向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收集证据证明被侵权作品是其本人原创的、或者根据出版合同享有出版专有权、或者根据与作者达成的作品使用许可协议而获得的依法传播作品的权利、或者根据委托合同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著作权、以及根据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著作权。再次,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收集著作权处于法定的保护期内的相关证据。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的复制、发行等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复制、发行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对于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依据法律规定就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其复制、发行权也就不为法律所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问题了。这方面的证据可以是存放在作者处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图形作品的手稿、草稿、修订稿,有关鉴定部门对这些手稿、草稿、修订稿系作者所有的鉴定结论,作者及其所在单位的同事、领导、亲属的证言;图书出版合同,准印证和书号;表明著作邻接权合法存在的录音录像设备、录音录像制作者和表演者的证言;表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对职务作品拥有合法权利的主要被作者所利用的各种办公设备和物质技术设备、生产计划书和任务书、有关单位同事领导的证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