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对传统侦查工作具有挑战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案件开始出现并急剧攀升,网上盗版、网上销售侵权作品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在数字化、虚拟化的网络空间中,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主体可以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时间进行犯罪活动,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这给案件的侦破、取证等工作带来了地理、技术上的困难。
二、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途径
(一)从侵权复制品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入手开展侦查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有时根据著作权人的控告和有关的报案材料确信发生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案件,但立案后只发现少量的侵权复制品,这些条件不能帮助侦查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希望发现更多的材料和线索是侦查的题中之义。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已掌握的材料线索,在侵权复制品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内,划定侵权作品、制品出现几率最大的地域为主要侦查地域,这些地域可以是一个城市,或几个县,或某市中一个最大的文化制品市场或一个村的作坊,控制侵权作品、制品的制作、销售地域往往能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每一类侵权复制品各有其特点,侦查人员可以根据对侵权复制品的技术鉴定所揭示出来的生产工艺复杂程度、技术水平以及侵权复制品的仿真程度等,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制作某种侵权复制品所需的工具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情况。侵权复制品的复制方法和所用物质材料的特点蕴含着丰富的侦查信息,如根据盗版实物是专业化技术较高的激光照排系统排版、大型胶版印刷系统印刷,还是照片制版等印刷方法来分析盗版物的印刷厂家。在侦查中,要对与侵权复制品的印制特征相近的印制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并对该设备在不同时期的印刷制品进行搜集和比对,从而确认作案设备,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可以通过对上述企业的印制项目、手续、合同、准印批文及印刷批号等的查证,进一步核实数量、价格等具体情况。
(二)从被侵权单位的内部人员或与其具有业务联系的关系人中开展侦查
1、对音像制品单位内部人员的调查
在一些影视制品尚未正式发行之前,大量盗版VCD就冒充其他音像公司出版发行充斥市场。这时,被害单位中的制作、编辑、策划、宣传、营销等相关工作人员都应当被纳入侦查视线,侦查部门应当注意调查这些人员的反常举动,与被害单位是否存在利益矛盾,个人是否存在债务,以及这些人员的关系人中是否有复制、发行侵权复制品便利条件的等,从中发现可疑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 2、对软件制品单位内部人员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