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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5)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鉴定结论对案件的裁判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并非被动消极的。一般来说,由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合议庭简单地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裁判的基础。合议庭是案件事实的最终决断者,因此,实质性审查判断仍是我们采信鉴定结论的前提,否则无异于将专门性事实的认定权让渡给了鉴定结构。认证时,重点审查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依据与结论是否关联、结论证明力的强弱以及结论是否独立做出等等。只有经审查后,鉴定结论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将其作为定案依据。为表明审判的透明度,对鉴定结论的取舍应一律在判决书作出说明,并清楚阐释理由。

  通常情况下,只要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源代码,就容易认定双方软件的异同,如此,判断侵权与否便比较简单。然而,如果被告不承认侵权,且又不能确定作为对比标的的源代码时,案件就比较复杂,尤其是如何解决载有涉嫌侵权软件芯片的解密问题。在邵文远与济南恒星公司、合肥合众公司、孙国庆刻绘机控制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就出现了这一难题。邵文远指控济南恒星公司侵犯其刻绘机控制软件著作权,济南恒星公司予以否认。邵文远申请对济南恒星公司的刻绘机中的数控软件芯片予以解密,以判断是否与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相同或近似。但是,目前我国没有法定的芯片解密机构, 因此,如何衡量鉴定机构的解密能力,如何解决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的解密资格问题,着实令人头痛。在上述案件中,一审法院指定一家科研公司将涉嫌软件解密, 但被控侵权人以其非法定的芯片鉴定机构为由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随后又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对解密后的芯片与权利人的芯片加以对比,并得出构成侵权的结论。该纠纷虽经二审法院调解结案,但芯片解密资格这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值得高度关注。

  七、证据保全

  计算机软件证据具有特殊性。一则,表现形式多样性,如有关软件完整性的证据、软件可靠性的证据、软件载入计算机的证据、软件运行安全性的证据等;二则,不能使用传统的笔迹鉴别 方法或常规技术鉴别;三则,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具有无形性,加之,软件著作权侵权通常在较为隐蔽的环境下进行,诉讼中极易被替换、改动、销毁。因此,权利人仅凭借自己的力量掌握侵权动态并取得侵权证据十分困难。即使取得相关证据,下一步诉讼中能否转化为有利证据亦未可知。在一起三维雕刻控制软件著作权侵权 纠纷案件中,权利人自行购买被控侵权产品——一台三维雕刻机作为侵权的证据。庭审中,被控侵权人提出,该雕刻机在权利人控制下,可能被替换了该产品的控制软件,如此,权利人陷入了被动。可见,诉讼胜败与否,证据相当关键。再如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马钢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马钢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安装和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在庭审中又称其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修改权,但均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而其请求判令马钢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公证或者请求 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是解决此类问题较为有效的途径。当事人申请公证或证据保全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请求保全被控侵权人销售的侵权软件复制品。这种保全比较简单,通常在诉前由公证处完成相关证据的固定,起诉后,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比对;二是申请保全被控侵权人的计算机设备上所加载的涉嫌侵权软件。 这通常需要申请法院启动证据保全程序,一般有两种方式。其一,将被告的计算机设备上加载的软件程序现场进行备份,由法院将备份的磁盘或光盘进行封存保管。 这种方式需要被告的配合。其二,如果被告抵触法院的保全行为,法官可以当场封存涉嫌载有权利人软件的计算机主机设备,并带至法院。例如,合肥力远数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庞德松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合肥力远数控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庞德松原该公司职工,其在担任技术科负责人时,曾参与力远软件公司数控雕刻机机械部分的试制工作。庞德松辞职后,该公司在其曾经使用过的电脑上发现了属于该公司的大量计算机技术文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等。该公司对上述文件采取过严格的保密措施,并将其加密固化在芯片中。该公司遂认定庞德松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上述技术资料,并将其复制到办公计算机及家中个人的计算机中, 从而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在法官向被控侵权人送达保全裁定并执行保全措施时,其拒绝提供涉案软件在其个人电脑上的路径,造成无法当场备份保存。于是法官直接将计算机主机带回法院,立即封存。随后,适时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该主机所存软件进行了勘验、比对。在事实清 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此,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对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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