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办案手记 >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长昊律师和你讨论关联公司共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办案手记

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商业秘密办案手记 软件著作权办案手记 不正当竞争办案手记 集成电路办案手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长昊律师和你讨论关联公司共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长昊律师和你讨论关联公司共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在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原告诉称几被告使用共同的电话号码、办公地址,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也多有重合,三被告实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故三被告为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其为独立法人,不涉及侵权。该种情形,法院会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上海hw公司开发制作了计算机软件领路人Ⅲ代。该软件具有GPS定位、电子导航、语音提示等功能。现原告发现被告sw公司的领航先驱软件基本抄袭了原告的领路人Ⅲ代软件,sw公司还在网络上大肆宣传,而sw公司侵权软件的制作是与被告kla公司、zx公司共同策划的,后两被告购买了原告的软件后提供给sw公司抄袭,三被告实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遂上诉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sw公司辩称,原告的领路人Ⅲ代未经登记,不是合格的产品,不能销售。

  sw公司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也要求其对原告的产品进行销售,其发现原告的软件在道路状况上存在为题,故根据现有的道路状况作了修改。原告对此都是明知的,故其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被告kla公司辩称其与sw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zx公司辩称,其只是购买了原告的软件,并不涉及软件著作权侵权。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查,均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软件著作权侵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构成共同软件著作权侵权?

  针对此争议焦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三被告使用共同的电话号码、办公地址,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也多有重合,但是三被告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应在各自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仅凭关联企业的关系并不能认定三被告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对这个问题作出判断还是要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分析被告kla公司、zx公司实施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不构成共同软件著作权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维权百科

联系我们

长昊胜诉判决书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