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长昊律师和你讨论关联公司共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在涉嫌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原告诉称几被告使用共同的电话号码、办公地址,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也多有重合,三被告实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故三被告为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其为独立法人,不涉及侵权。该种情形,法院会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上海hw公司开发制作了计算机软件领路人Ⅲ代。该软件具有GPS定位、电子导航、语音提示等功能。现原告发现被告sw公司的领航先驱软件基本抄袭了原告的领路人Ⅲ代软件,sw公司还在网络上大肆宣传,而sw公司侵权软件的制作是与被告kla公司、zx公司共同策划的,后两被告购买了原告的软件后提供给sw公司抄袭,三被告实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遂上诉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sw公司辩称,原告的领路人Ⅲ代未经登记,不是合格的产品,不能销售。
sw公司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也要求其对原告的产品进行销售,其发现原告的软件在道路状况上存在为题,故根据现有的道路状况作了修改。原告对此都是明知的,故其不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被告kla公司辩称其与sw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其不应承担责任。被告zx公司辩称,其只是购买了原告的软件,并不涉及软件著作权侵权。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查,均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软件著作权侵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是否构成共同软件著作权侵权?
针对此争议焦点,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三被告使用共同的电话号码、办公地址,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也多有重合,但是三被告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应在各自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故仅凭关联企业的关系并不能认定三被告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对这个问题作出判断还是要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分析被告kla公司、zx公司实施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不构成共同软件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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