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在司法实践中,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有哪些犯罪形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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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是针对盗版软件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在司法实践中,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有哪些犯罪形式呢,主要有以下5种:
1、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表现形式之一:仿冒他人软件产品并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
这种表现形式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首先要打击的对象,这也是对软件进行的最简单、最直接也是最常见的盗版行为。通常情况下这种盗版是针对那些应用面广、用户使用率较高的软件产品,其特点是能够迅速集成最热销的软件于一个载体中,且流通的数量和范围能够迅速覆盖整个市场,往往会给一个软件企业以致命打击。
2、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表现形式之二:未经授权通过网络销售软件或擅自将软件上载到网上提供给网络用户。
这是网络环境下,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新的表现形式,这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给软件著作权人造成的影响更大、范围更广、损失更严重。
3、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表现形式之三:计算机硬件经销商在销售计算机时进行未经授权的软件安装。
这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形式表现为绑定销售,这在计算机硬件销售市场十分普遍。硬件经销商往往不顾软件权利人利益非法安装所需的软件。虽然这种侵权行为,软件仅仅是硬件销售的附属,但因为直接侵权了软件著作权,也应当是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打击的对象。
4、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表现形式之四: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滥用’”侵犯软件著作权。
这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形式是最不为公众所知的一种盗版形式,在以侵犯软件著作权罪报案的证据收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该侵权行为主要存在于单位用户中,单位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形成局域网,用户可以通过该网调用主机上的软件,若主机上软件为盗版软件或用户数量超过软件许可协议中规定的总数,则构成此种侵权形式。与前面几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相比,打击这类侵权行为的难度,比其他侵权行为要大很多。
5、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表现形式之五: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
这种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形式被软件企业普遍认为是对其危害最大的盗版形式,原因在于:任何一个软件产品,进入市场后都最后为终端用户所使用,如果最终用户实施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行为,对软件著作权人的影响将非常重大。
综上,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虽然侵犯软件著作权罪的形式多样,涉及面广,但主要表现为上述5种方式,根据这5种表现形式,再判断某种行为在客观表现上是否侵犯软件著作权罪,从而做好证据收集工作,以便启动侵犯软件著作权罪进行打击。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特征,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间接故意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根据,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亦既以意志因素是“希望”或者“放任”为根据。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来说行为人对于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会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这一点是明知的,但行为人在对待这一损害结果的态度上却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不但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也能由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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