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家咨询员
有鉴于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法官对争议事实的认证,应建立在对相关专门性知识达到相当程度认知的基础上。软件问题涉及诸多领域,新颖而复杂,尽管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但科技知识方面却相对薄弱,尤其在科技发展更新步伐日益加快的今天。因此,缺少专家的帮助,法官很难对该类证据和事实做出准确的理解与判断, 进而可能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在遇到复杂、疑难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法官咨询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有利于准确把握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在张方正与人民交通出版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张方正系MJSAPI.U32软件著作权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经演示、比对,人民交通出版 社出版的《游戏天下》2000—4光盘使用了张方正MJSAPI.U32软件。然而,MJSAPI.U32软件在该光盘中的具体功能,只有通过卸载 MJSAPI.U32软件后才能查明。嗣后,合议庭就相关问题向本院计算机技术人员进行咨询,并由其对上述CD光盘进行卸载测试。将该光盘所含多媒体演示软件全部拷贝到硬盘上,删除本案争议的MJSAPI.U32软件后,再次运行该软件系统时,游戏界面就提示错误。合议庭由此认定,MJSAPI.U32软件在CD光盘多媒体演示软件的运行中起着程序上的支持作用。对于通过咨询方式仍难以做出认定的专业技术事实问题,才考虑是否有必要委托技术鉴定。可见,专家咨询员制度,既有利于及时解决专门性问题,也有利于避免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在总结相关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员档案,聘请了一批专家、学者作为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员,并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这对于规范专家咨询活动,公正便捷地解决相关技术难题起着 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鉴定
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作为鉴定结论的主体,鉴定人不是事实的最终决断者,本质上应为法官辅助人,兼具备证据方法功能。具体来说,第一,是否申请鉴定以及鉴定事项的确定,原则上由当事人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而法院根据案情认为相关事项需要鉴定的,便行使释明权。当事人仍拒绝提出申请,合议庭可基于已查明事实,依据证据规则予以裁判。当然,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法院仍做必要性审查,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权利拖延诉讼。在一起激光照排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起鉴定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事项对案件的结果并没有实质影响,因而被驳回。第二,鉴定结论做出后,合议庭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说明、评价、质疑及辩论,有助于开阔合议庭视野,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鉴定结论,为准确认证打下基础。第三,根据证据规则,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