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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2)

时间:2018-12-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般来说,大部分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当事人对软件权属问题并无实质性争议,处理起来比较顺利。而少部分案件,尤其涉及到职务软件认定等问题且软件本身又较为复杂时,则比较棘手。从安徽电力研究所与安徽新力软件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可见端倪。本案焦点之一是,案涉软件成果系独立开发作品,还是职务作品。面临这类问题时,应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开发的软件是否执行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的结果;(2)开发的软件是否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开发的软件是否主要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将上述标准与该案纠纷事实相结合,首先,权利人安徽电力研究所申请GIS系统软件开发立项,对GIS开发平台选型进行调研和考察,确定其计算机室为GIS项目组。同时,安徽电力研究所委托有关部门GIS系统软件开发成果进行查新工作,并取得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安徽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可见,开发的GIS系统软件是安徽电力研究所计算机室工作人员执行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的结果;其次,安徽新力软件公司董事长俞广志,系安徽电力研究所原计算机室主任,与原安徽电力研究所计算机室其他人员停薪留职,整体离开安徽电力研究所,共同发起成立安徽新力软件公司,但俞广志等人与安徽电力研究所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而且俞广志仍以GIS系统软件项目负责人身份在竣工报告上署名,并在该项目主要研制人员名单中以安徽电力研究所工作人员身份署名。因此,在软件试运行过程中,俞广志作为该项目负责人所做的工作,以及原计算机室其他人员离开安徽电力研究所后,作为该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所做的试运行阶段的工作,应视为原研制人员履行指定开发目标软件工作的延续,与研制者本人和安徽新力软件公司无关。这些事实都充分体现了安徽电力研究所对GIS系统软件组织开发的单位意志。可见,开发的GIS系统软件是安徽电力研究所计算机室工作人员执行本职工作中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第三,安徽电力研究所投入了大量成本,先后完成了 GIS系统软件的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选用平台技术比较报告、业务数据字典、概要设计、详细设计、使用手册、效益分析报告、试运行、测试报告、 竣工报告等开发工作。可见,开发的GIS系统软件主要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

  有鉴于此,在安徽新力软件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诉争软件系其独立开发或另行开发的情况下,应认定俞广志等人的开发软件行为是履行安徽省电力研究所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由此,案涉GIS系统软件软件被认定为安徽电力研究所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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