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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选择诉讼手段(7)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如前所述,当事人作不同的诉讼选择,对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有决定性的影响,在特定的案例中,考虑不同责任的保护范围、举证责任等已无实际意义,当事人应先选择诉讼对象,谁有赔偿能力,就向谁主张赔偿责任,然后根据当事人倒推选择违约诉讼还是侵权诉讼。如按侵权提起诉讼,在第三人过失程度或原因所占比例较大,而其无赔偿能力时,则诉讼目的很难实现,若违约方财务状况良好,选择违约诉讼会完全实现诉讼目的。

  侵权人(违约方)在被侵权人(守约方)选择诉讼手段时,是否已经作出了相当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或者依据对方提起的诉讼做不同的诉讼策略,值得我们深思,应当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现行法律存在的弊端,选择了侵权责任作为诉讼手段,则必须放弃违约责任的诉讼手段,反之依然。

  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考虑到实践中常常存在侵权诉讼与违约诉讼产生之冲突,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有必要对合同法第122条进行必要的修改,值得我们国家立法机关的考虑。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规定,允许当事人就因选择一种诉讼而被排除在外的权利,援引相关法律同时或另行提起另一种诉讼,即有条件地使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共生共存。

  法条链接:

  1、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2、《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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