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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选择诉讼手段(5)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案中,被告B公司未经原告A公司同意,在Y医院管理系统上将A公司的署名改为B公司,侵犯了A公司在其自身作品上的署名权,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这一行为违反了《代理销售协议书》中“未经A公司同意不得在甲方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甲方开发的软件上署名”的规定,构成违约。所以,被告B公司Y医院管理系统上署名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下如何选择维权方式

  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是民法中的两种基本责任形式,其分离是因为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分离所产生的。而这种区别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法行为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侵害的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此外二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侵权责任不能采用违约金;对违约责任,不能以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承担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区别都是相对的。

  具体而言,有下列几种情况: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或其他法定的作为义务,也可能是一方当事人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造成侵权的后果,即“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3)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侵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约行为;

  (4) 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是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将侵权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使用范围或将合同责任纳入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二者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同一

  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时,即二者竞合时,选择侵权责任之诉还是合同之诉,有时会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二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消、时效等方面均有不同:

  首先,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而其过失是以抽象轻过失为标准,而在债务不履行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外,当事人可约定对抽象轻过失的不负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不同。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但在无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无需证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只要证明合同确实存在及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即可,如有损害,证明损害的存在。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行债务或证明其已履行外,只有证明债务不履行时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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