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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与违约竞合下的选择诉讼手段(6)

时间:2019-01-0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再次,赔偿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不能事先约定.在确定赔偿范围时,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而违约的赔偿额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如果债权人实际所受的损害超过了约定数额,就不能请求赔偿。违约责任仅限于对正常的积极利益的损失负责;而因故意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但在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以以其对于债权人有同种类的债权而抵消。因此,债权人选择侵权之诉就可以预防债权人抵销权的发生;

  最后,时效不同。侵权的证明建立在人证、物证和受害人伤害状况的证明上,其证据作用因时间推移而变化,因此不宜适用长期时效,而违约行为的证明多建立在书证和物证的基础上对其规定时适宜的。因此各国民法对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适用普通时效。

  因此,对请求人而言,主张何种责任利弊不一,只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实际利益状态。从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在责任竞合现象产生后只能按照既定的方式提起诉讼。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按违约行为处理;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产品责任案件等,一般按侵权行为处理。

  在本案中,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相竞合的情况下,原告公司可以择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这种选择不是随便的,而是原告公司衡量自己的损失后,选择哪种方式的起诉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损失,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在我国对某些可能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从法律上做出了适当的限制,也或者可以理解为一种指导,这样的限制行为为司法审判人员正确处理竞合案件提供依据,正确适用民事法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第二,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则一般应按合同纠纷处理,这样对受害人也更为有利;

  第三,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

  第四,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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