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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侵权的赔偿方式

时间:2019-01-0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侵权的赔偿方式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软件侵权的赔偿方式备受大家关注,在当今日益发达的网络社会中,出现软件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加强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显得日益重要,这是培育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增强国家软实力的现实需要。在代理了许多软件侵权的案件中可知,关于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方式,也是当事人在决定是否进行诉讼的重要考虑因素。结合法律上对软件侵权赔偿的规定和往年代理软件侵权的案件经验,总结了以下软件侵权的赔偿方式。

  软件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
《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上可知,我国软件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方式:1、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法定赔偿。计算具体计算也和商标、专利相似,最高法院同样有在司法解释中有更为明确的计算方式。



  一、关于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这里列出了一个计算公式: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单位利润,在实践中比较好适用。即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 


  (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以该时间为准;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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