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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间接证据证明商业秘密侵权新关键点

时间:2018-12-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商业秘密的侵权,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情况下想取得直接商业秘密侵权的证据很难,所以在收集商业秘密直接侵权不能的情况下,通过间接的商业秘密侵权证据来推定商业秘密侵权则是商业秘密维权的最佳途径。本案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三点关键证明,使法院推定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成立。

 
一、基本案情

2003年2月20日,gs公司与zlh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安排zlh在贸易部岗位工作,zlh不得泄露gs公司的商业秘密。期间,zlh为gs公司与DBB公司完成多笔车用灯具交易,gs公司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收益。2006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后,zlh离开了gs公司,但承诺保守gs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同年9月始,zlh受雇于cl公司。之后,cl公司与DBB公司间达成了发光二级管(LED)的买卖业务。gs公司以zlh和cl公司侵犯经营秘密为由,请求判令确认zlh和cl公司侵犯gs公司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以及共同赔偿gs公司经济损失。
 

二、法院裁判

一、zlh和cl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gs公司与DBB公司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

二、zlh和cl公司赔偿gs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三、zlh和cl公司赔偿gs公司合理的律师和调查费损失计人民币6600元;

四、驳回gs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zlh和cl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分析,原告权利人如主张侵权人侵犯其商业秘密,应当至少证明:一、存在商业秘密的事实;二、被告使用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基本相同;三、被告的使用的技术或经营信息是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在本案中,对于第一点,原告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劳动实现向DBB公司出口产品,两公司间建立起相对稳定的销售关系。对gs公司而言,DBB公司这一外国客户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且能带来经济利益,gs公司为此也采取了与知悉客户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的保密措施,gs公司与DBB公司间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第二点,原告认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前提下,被告的客户信息与其相同存在疑点。关键在于第三点,原告想取得直接侵权的证据很难,但原告通过举证证明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其职工zlh系曾任职原告公司并解除过客户信息。因此,法院在此基础上可以让被告对其使用的技术或经营信息的合理来源进行举证,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

综上,被告zlh、cl公司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推定zlh和cl公司侵犯gs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为成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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