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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离职技术副总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捕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无罪辩护案例

时间:2021-04-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 【导读】

近年来,随着言论自由权被越来越多地提上法案,有些人凭借行使言论自由的外衣大搞“舆论审判”,企图以“舆论审判”来影响甚至左右司法审判!众所周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用法律的尺度,认真负责地发表自己对某一案件的看法,这是公民的权利;而任何背离法律准绳的声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损害法律的尊严。

  长昊律师在2015年11月刚刚办结一起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而终获无罪案,对此情况深有感触。在此案进行过程中,被害单位俨然不顾法庭秩序,公然咆哮法庭;庭后在法庭尚未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情况下,大肆发布不实文章,内容直指被告人!可惜,法尚公平!该案在司法机关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下,在专业商业秘密诉讼律师的缜密推敲、沉着应对下,被告人终获无罪!可喜,舆论终究代替不了司法!

  • 【基本案情】

  赖某鹏原系东莞市XZ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Z公司”)的技术副总,因与XZ公司产生劳资纠纷而于2014年3月离职。而后,赖某鹏在东莞市XL公司任职,然而,刚就职几天就被老东家警告:不可以在同行业做事,否则就去告赖某鹏。虽然离职时原公司并未与其签订相关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费用,但基于情面,赖某鹏还是顺从了老东家意愿离开了XL公司。

  XZ公司和XL公司,同为东莞市从事液晶显示领域的知名公司。XZ公司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XL公司基于业务拓展需要于2013年开始从事扩散板的自制研发过程,经过立项、研发、调试,最终于2014年4月成功生产出光扩散板。

  XZ公司见状遂举报:赖某鹏披露XZ公司扩散板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给XL公司,并帮助XL公司生产扩散板,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延期审理、三次开庭审理,历时18个月,终于2015年11月13日下达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赖某鹏无罪!(案件详情请查阅裁判文书)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 【办案策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临危受命,特指派本所律师以被告人赖某鹏辩护律师的身份参与了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此案虽一波三折,但正义终将来临!回顾过去18个月的历程,长昊律师对此案以下几点颇有体会:

  1、案件应以证据取胜,勿以舆论审判左右司法审判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害单位及其代理人俨然不顾法庭审理秩序,公然咆哮法庭;庭后在法院尚未对案件定性作出判定的情况下,大肆发布不实文章,内容直指赖某鹏,隐射XL公司。针对XZ公司网上发布的不实内容,总结以下几点:

  (1)“记者看到,该份由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表上注明,在XL公司的手提电脑里存有‘XZ公司’的技术文件”。

  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并没有调查XL公司内部的电脑,文章中所述手提电脑是在赖某鹏家里扣押的个人电脑。

  (2)“公安机关到XL公司查扣了25吨已经生产成型的扩散板,并寻找第三方对该产品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与XZ公司的产品成分构成实质相同”。

  实际情况是,该25吨已经生产成型的扩散板由XL公司在2014年5月主动查封;另外两家公司研发的扩散板中的成分来源、比例依据、材料供应商完全不相同,北京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可以予以证实。

  (3)“XZ公司还向记者提供了他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扩散板生产专利证书。‘我们已经拿到了证书,这就表明在我们之前,市场上是没有这种产品的’。记者昨日也在XZ公司看到了这本专利证书。一份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XZ公司的扩散板技术在目前的国内市场上确实是没有的”。

  实际情况是,扩散板生产技术是从日本、台湾和韩国传播到中国的,早在2003年,日本住友和台湾颖台等企业就已经在中国申请了液晶电视用扩散板的发明专利;而在XZ公司扩散板专利之前,台湾的奇美公司、颖台公司,大陆的苏州三鑫公司、常州丰盛公司就已经大量生产扩散板,并占据了几乎国内所有的市场份额。XZ公司2014年的扩散板市场份额也只占1%左右。因此,XZ公司的扩散板技术在目前的国内市场上确实是没有的,完全失实。

  (4)“而遭遇泄密、产品被大量仿制的公司即将在新三板上市,据称损失超过千万”,“我们光研发就花了2000多万,泄密之后,还导致了大量客户的流失”。

  实际情况是,根据东莞市物价局的评估,25吨扩散板的价值只有100多万,且XL公司只试产了25吨扩散板产品,一片也没有销售过,两家公司的客户群也完全不一样,不可能给XZ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如果XZ公司有客户流失,也与XL公司无关。

  胜诉之心无可厚非,但不应为了争取胜诉,让无辜之人备受牵连,更不应在法院尚未作出定论的情况下,含沙射影,隐射他人涉嫌侵权。案件赢,自当赢得正大光明,案件输,也应输得坦坦荡荡。

  2、在诉讼中,切勿提供伪造的证据

  本案庭审中,XZ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邮件,邮件内容为:赖某鹏向XL公司发送邮件,XZ公司据此称赖某鹏将其公司的技术秘密发送给XL公司,以证明赖某鹏有实施侵犯XZ公司技术秘密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经核实,该邮件涉嫌被XZ公司伪造。XZ公司提交法庭的邮件是被其篡改、且经截取过的部分内容,该邮件原是赖某鹏按XZ公司安排,向XL公司介绍XZ公司的产品和设备,且该邮件也有抄送给XZ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邮件内容只是对XZ公司的宏观介绍,并未涉及到扩散板具体技术,这进一步说明XZ公司涉嫌做伪证。

  无论在民事案件,还是在刑事案件中,不管是当事人也好,代理人也罢,切勿提供或者教唆他人提供伪造证据,不仅不能实现预期目的,自己还将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能是刑事法律责任,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 【判决文书】

       声明

  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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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结语】

        法官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依法独立办案,是其神圣职责;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是每个代理律师的职责所在;以自己的言行支持法院依法办案,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勿以“舆论审判”干扰司法审判!“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共同期待,也是我们共同的利益所在。

  最后,再次感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庄乐波、叶毓秀、刘冠三位大法官,不为舆论所干扰、不惧恶语相威胁,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人精神,明察秋毫、秉公执法,还原案件事实,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俨然彰显了优秀审判人员的本色,值得每一位法律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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