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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GY公司控告RX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 案情概述

  原告于2001年3月创作了《SS》连锁超市门店M软件,并于2002年8月取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GY公司使用了原告的M系统,并用于商店经营。被告从未向原告购买过该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使用权,原告也没有授权任何单位代理该软件的销售,而LD分公司和YH分公司所盗用的软件界面上却会显示原告的“SS”商标和“SREYH”标识。

  二、 案件详情

  原告是一家研制计算机应用软件的企业。2001年3月原告设计开发了《SS》连锁超市门店M软件,并于2001年12月30日和2002年8月1日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原告还为其设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了“SS”和“SRE”商标。2001年5月14日原告将其设计开发的门店前台软件及后台M软件提供给LZ超市使用,并由原告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软件系统应用集成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所提供的门店前台软件的价格为9.6万元,后台M软件的价格为11万亓、技术服务费用为108600元,共计314600元,总价款优惠为20万元。

  合同签订后,LZ超市己按合同支付20万元给原告。GY公司是一家从事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体育用品、机电产品、糖酒等多种产品经营的企业,LD分公司和YH分公司是GY公司下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别成立于2003年1月20日和4月25日,其经营项目与GY公司的相同。

  LD分公司和YH分公司开业经营后,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各安装了一套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后台M软件并用于商品超市经营,对商品的进、销、存业务进行数据分析和管理。其使用方式是:在YH分公司和LD分公司各安装有一套原告的后台M软件,两套后台M软件共用一套数据库,数据库位于YH分公司,LD分公司的后台M软件系统通过互联网连接到YH分公司的数据库进行使用。

  打开YH分公司和LD分公司的后台M软件,均显示出原告注册的“SS”、“SRE”商标及“YH”标识,在软件的版本信息文件中显示:版权所有为上海YH有限公司,原告发现被告所使用的后台软件后,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三、 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宁市GY商贸有限公司LD百货分公司、被告南宁市GY商贸有限公司LD百货YH分公司、被告南宁市GY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YH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SS》连锁超市门店M软件。

  四、 律师案件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原告是《SS》连锁超市门店M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LD分公司和YH分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用于企业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关于本案是否应该由被告一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还是应该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原告认为本案直接侵权主体是LD分公司和YH分公司,它们是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合法分支机构,它们作出了侵权行为,应当用其登记注册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开办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三被告应该作为共同赔偿责任主体。

  三被告则认为,本案是一个侵权行为,不存在分支机构与开办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或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本案应由GY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于本案直接侵权人是LD分公司和YH分公司,所以直接责任人应是LD分公司和YH分公司,其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由于两分公司是GY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GY公司共同承担。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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