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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被侵权,请做好证据保全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知识产权一般同高科技联系,证据十分容易被销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中,经常发生侵权人为逃避侵权责任将程序删除,不留任何痕迹。权利人要实现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案情简介:
          原告st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分别取得了“st电子病历管理系统V1.0”、V2.0、V5.0等三部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高某、曹某原系st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过保密合作协议。二人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和2014年1月23日离开st公司。高某并于2013年11月11日登记注册了fn公司,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为fn公司员工。fn公司成立后,先后向被告a卫生院、b卫生院、c卫生院出售“fn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一套。2014年4月16日,st公司以涉嫌销售、使用盗版st公司软件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证据保全。法院立案后,对fn公司及a卫生院、b卫生院、c卫生院等单位涉案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及销售合同等证据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诉讼中,st公司提出鉴定申请书,请求对被告销售的fn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原告的st医院管理系统的软件代码进行对比鉴定,fn公司出具《fn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鉴定事宜的有关意见》,称为减少诉累,认可侵犯了原告“st医院信息管理系统V5.0版本的著作权。
 
法院判决:
          一、被告fn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sn公司的“sn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侵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软件,销毁侵权软件及其源代码.
          二、被告a卫生院、b卫生院、c生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适用、销毁涉案侵权复制品.
 
律师评析:
         本案中原告st公司发现被告侵权后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最后有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具有特殊意义,律师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重视这一技术措施的采用,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向法院说明要保全的证据名称、证据线索 以及不能取得证据保全的严重后果。在紧急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请求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为你的维权做好保障。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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