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原告HY公司称GDZC科技有限公司自2003年6月起擅自将原告公司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HY智能商业管理系统”,更名为“ZCSY管理系统”并非法使用、复制、销售。
仅我公司所知,其分别将该产品销售安装给了BD贸有限公司和MJ超市并使用至今,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公司合法知识产权。经过我公司多次严正警告,至今被告人仍未停止该侵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案件详情
GDHY公司于2001年3月2日成立,企业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培训、服务;企业经营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问;信息咨询(除中介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电子元器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至诚公司于2003年6月9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营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2005年7月1日,HY公司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软著登字第038449号证书,登记号为2005SR0648;软件名称为HY智能商业管理系统V2004;著作权人为GDHY超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4年7月15日。万汇源公司和旺MJ超市已使用购自至诚公司的“ZCSY管理系统”软件。
经对比,该软件与HY公司的“HY商业管理系统”内容基本完全相同,包括:1.至诚系统与HY系统在整个系统架构和功能结构划分上完全相同;2.软件注册算法相同;3.员工密码的加密算法相同;4.数据库表结构基本一致;5.默认员工编码和密码完全一致;6.都有“系统维护”功能模块,且功能完全一样;7.安全口令一样;8.都有“商品编码”模块,且功能完全一样;9.都有“供货商管理”模块,且功能完全一样;10.都有“物价管理”模块,且功能全部一样;11.都有“进货管理”模块,且功能全部一样;12.都有“存货管理”且功能全部一样。
三.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ZC科技有限公司、万汇源商贸有限公司、高碑店市白钩旺MJ超市停止使用“ZCSY智能管理系统”软件;
四.律师案件评析
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分析本案:HY公司作为“HY智能商业管理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此软件。至诚公司未经HY公司许可,复制销售与“HY商业管理系统”相近似的“ZCSY管理系统”,行为显属侵权,故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HY公司经济损失,万汇源公司与物MJ超市使用侵权软件,亦应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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