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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米兰站公司商标、域名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调解案(3)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2)第12条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4、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什么是驰名商标?

  (1)《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标或者业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业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消费者和相关人员等。

  (2)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哪些因素?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对能够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商标注册、使用的历史、范围的材料;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情况;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 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材料。

  (4)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6、企业名称权的内容?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即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等。

  (2)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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