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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标律师实务:涉外企业商标侵权维权路难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导读:

  实践中存在很多外国知名商标在中国被抢注的现象,当外方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在商标抢注纠纷案件中往往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状态,外方在确权纠纷程序中通常难以搜集到符合中国标准的有效证据,最终败诉。

  案情简介:

  BD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申请注册第7489182号“凯克特斯”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后,ZS于法定期限内就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ZS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ZS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3)第137462号《关于第7489182号“凯克特斯”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该裁定认为:ZS未提交“凯克特斯”作为商号、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凯克特斯”作为商号、商标已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ZS的在先商号权,亦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ZS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维持被诉裁定。

  律师评析:

  本案中,ZS主张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等服务上。首先,没有证据证实ZS的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该类别商品上予以使用。其次,无证据证实其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该类别商品上享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不会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提供的商品来自于ZS,或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ZS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进而损害ZS的在先商号权。被诉裁定据此认定被异议商标未损害ZS的在先商号权并无不当。所以一审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芬、邱戈龙根据本案结合自己多年办案经验分析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1、外方的商标在国外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在该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但尚不足以认定为驰名商标;

  2、外方是在中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或通过马德里协议指定中国进行保护时才发现自己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遭他人抢注;

  3、外方虽然在国外已经大量使用该商标,甚至有的在中国也已经使用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但是,能够提供的符合中国审查标准的有效证据很少。

  4、在维权的过程过,因提供不了符合中国商标法的有效证据败诉的案例较多。

  笔者认为,作为外国企业应有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与其被抢注后花费大力气举证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以及抢注者的恶意,不如在品牌知名度形成的初期,预先在中国构建一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使得别有用心的抢注者没有可乘之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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