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君为某华公司供应链管理部员工,2005年申请使用新型专利A,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某君从某华公司离职后,于2010年6月11日某君起诉某华公司侵犯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并在公司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委托经过】
天玑知识产权团队与深圳各长昊标、专利代理事务所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经由专利代理事务所介绍,某华公司通过与天玑知识产权团队当面交流,对天玑知识产权团队的团队模式构架、专业分工、各团队的协同合作,以及天玑知识产权团队的人才构建、专业程度、灵活办案表示赞同。于见面当日委托天玑知识产权团队处理该案,并确定了与天玑知识产权团队的长期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为某华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长远构建。
【办案思路与办案经过】
据某华公司陈述,某君与某华公司之间不仅存在着专利纠纷,还存在着劳动纠纷。根据某君曾在某华公司担任供应链管理部员工的事实情况,天玑知识产权团队确定了初步的办案思路,即可否以职务发明争取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若能确定委托人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则某君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则不攻自破。
据此,天玑知识产权团队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与某君签订的劳动合同、供应链管理部员工的工作职责、就职务发明权属规定的规章制度等;经上述材料综合分析后,天玑知识产权团队认为,即使某君所在岗位为供应链管理部,但根据委托人职务发明规章制度,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归属应为委托人。且委托人曾就该实用新型专利的归属问题多次与某君交涉,但都没有结果。故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建议,以专利权属纠纷起诉某君,请求确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由某华公司拥有。
在确定另外提起专利权属纠纷后,2010年7月9日某华公司以专 利权属纠纷起诉某君,请求确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为某华公司拥有。恰逢第三人就某君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被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某君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乘机向法院申请中止某君起诉某华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批准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的中止诉讼申请。
后法院判决该实用新型专利为职务发明,某华公司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某君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生效,某华公司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法院判决】
法院某君不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由,驳回某君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玑知识产权团队评析】
针对本案,天玑知识产权团队评析如下:
1、 把握时机,及时申请中止诉讼。
原告陷于“腹背受敌”,遭遇众多诉讼,为被告争取专利权属赢得了时间。专利侵权诉讼需具有合法有效的专利权,若原告失去了专利权,专利侵权经无从谈起。
2、 什么是职务发明?如何判断某发明是否是职务发明?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