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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米兰站公司商标、域名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调解案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香港某米兰站在香港、澳门成立多家子公司,于2003年11月27日、2004年4月7日先后在香港和澳门取得“出ZXIT某米蘭站Milan Station”商标权,并于2011年3月14日在大陆经核准取得该注册商标。且原告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推广、战略合作、行业获奖等,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驰名商标。深圳某米兰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某米蘭站”、“M深圳 某米蘭站Milan Station” 、“某米蘭站Milan Station”标志进行宣传、销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有权。被告www.mmilanstations.com、www.mmilanstationchina.com与原告域名www.mmilanstation.com.hk极度相似,容易混淆社会公众,构成商标、域名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香港某米兰站诉状法院,要求深圳某米兰站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香港某米兰站损失人民币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深圳某米兰站承担。

  【委托经过】

  深圳某米兰站公司业务经理王经理通过在网络上搜索深圳商标律师,经过比较,在确认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专业水平的基础上,与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总监汪红丽电话联系后,约定到本团队拜访时间,并提交有关诉讼材料。某米兰站王经理按约到本团队拜访,由律所首席合伙人邱戈龙与团队总监汪红丽接待,在了解案情并翻阅王经理提供的有关材料后,邱戈龙律师与汪红丽总监当面回答了王经理的有关提问,并就诉讼提出处理方案与应对措施,于次日拟定一份书面应对方案交由王经理参考。王经理对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在电话咨询、当面询问以及书面方案等各方面体现的专业水平、敬业态度、严谨高效的案件处理风格所折服,故委托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草拟答辩状以及后续诉讼处理。

  【办案过程】

  一、对原告香港某米兰站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整理分类

  香港某米兰站公司诉深圳米兰站公司商标、域名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提交的证据如下:

  1、原告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其中文译文;

  2、原告在香港、澳门子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其中文译文;

  3、原告在香港、澳门、大陆核准注册的商标证,注册商标“出ZXIT某米蘭站Milan Station”及其核准使用范围;

  4、原告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获得“某盛世优秀社责企业”、“某优质旅游服务计划”、参加义卖为四川地震捐资、“某凡之旅”赞助活动、赞助《某保卫战》拍摄活动等;

  5、在法制日报、羊城晚报等报纸上刊登声明,原告“出ZXIT某米蘭站Milan Station”商标仅授权某米兰站亚太零公司使用;

  6、在新民晚报、中国纺织报等报纸上发布原告将进军大陆市场的宣传消息;

  7、公证购买证据:原告两次委托代理人到被告经营场所公证获取被告销售卡片、物品、销售票据;

  8、网页证据保全:原告将被告的网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并将58同城上与被告有关的推广信息进行网页保全。

  二、对原告香港某米兰站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

  1、证据一原告的商业登记证明及其中文译文;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外主体资格以及涉外证据材料,当事人需提交公证认证材料,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

  2、证据二原告在香港、澳门设立多家子公司;原告在香港、澳门的发展情况并不能代表其在大陆的发展情况,其在港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不能说明其在大陆也同样具有知名度。

  3、证据三原告在香港、澳门、大陆核准注册的商标证书;商标具有地域性,除驰名商标外,我国对商标的保护采注册登记方式,原告在大陆核准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其核准使用的范围为第35类,具体而言包括推销;替他人作中介;室外广告;直接邮件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商业橱窗布置;电视广告;邮购订单形式的广告;广告策划。而被告的主营范围为旧皮具的回收、出售、清洗、代买等,在经营范围上两者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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