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某尚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蒲某在实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中使用了“H某”商标,且现有专利图片中不能清楚显示有关产品的生产厂商是否系某尚公司。
综上,某尚公司主张被告蒲某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观点,在逻辑上不能推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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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3.某尚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蒲某在实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中使用了“H某”商标,且现有专利图片中不能清楚显示有关产品的生产厂商是否系某尚公司。
综上,某尚公司主张被告蒲某的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观点,在逻辑上不能推导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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