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两上诉人提出量刑不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据此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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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所提意见,或与事实不符,或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