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起诉指控被告人胡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自2011年2月开始,在未经诺某亚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胡金某等人假冒诺某亚注册商标进行手机生产。民警根据举报,现场查获假冒的诺某亚N8型手机425台(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83708元)和假冒的诺某亚N8型手机标贴壹卷(无法估价),并将现场负责管理的胡金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委托经过】
被告人胡金某家属李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天玑知识产权团队,并经过初步的电话沟通交流,通过向天玑知识产权团队提问,了解天玑知识产权团队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丰富经验以及对刑事案件流程的把握后,预约律所详谈。见面后,家属李某进一步询问律所首席合伙人邱戈龙律师以及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汪红丽总监就胡金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辩护思路、办案流程、办案难点、解决办法以及其他细节问题。在取得家属李某的充分信任后,李某与天玑知识产权团队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聘请天玑知识产权团队担任胡金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辩护人,授权期限至二审终审止。
【实务办案】
由于被告人家属李某找到天玑知识产权团队时,该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公诉机关已经向法院提起公诉,当务之急是向法院申请阅卷并会见被告人。在调取检察院移送的有关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所有案卷材料后,天玑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及时组织团队律师对本案证据材料、证据内容进行整理分析,寻找证据冲突、证据不足之处;同时安排团队律师到宝安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以了解实际情况,并与深圳市物价局取得联系,询问目前涉嫌侵权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整理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证据材料如下: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单位陈述,称其公司通过暗地调查,发现被告人生产假冒诺某亚手机的窝点,于是到派出所报案,并引领民警到现场,该公司受诺某亚公司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对假冒诺某亚手机的行为进行维权。经辨认,被告人付某就是工厂的负责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猛证实,自己是高某远手机厂的员工,厂里有三十多名员工,负责人叫胡金某,负责厂里的日常管理,是厂里最高的管理人员,管理工厂生产仿冒诺某亚N8型号的手机。不清楚工厂的老板是谁,平时都是胡金某在管理。经辩认,胡金某就是公司的负责人。
2、证人徐某东证实,自己是高某远手机厂生产线上的拉长,负责手机的组装和清点。胡金某负责厂里的日常管理,工厂生产仿冒诺某亚N8型号的手机。自己不清楚手机厂的老板是谁,只知道是湖南人。经辨认胡金某就是工厂的负责人。
三、物证与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辨认笔录。
4、赃物照片。
3、抓获经过。
4、被告人身份信息。
5、申请书。
6、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7、商标注册证。
8、抓获经过。
9、提取笔录。
10、深圳市联慧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补充说明材料。
11、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证明。
12、深圳市公安局大浪派出所办案说明。
四、鉴定结论和复函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经看守所会见胡金某了解情况如下:
1、 胡金某虽名义上是高某远手机厂的负责人,但其仅为老板打工,每月发3000元工资,仅仅负责工厂日常经营、管理,招工和员工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