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不正当竞争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李宝新等与广东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6)

长昊指导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集成电路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李宝新等与广东日美灯箱展示制作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6)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关于本案诉讼主体及是否存在侵权的问题。三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在李宝新与日美灯箱公司的保密协议中,李宝新承诺其负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日美灯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即日美器材公司、日美传媒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有效保护公司的利益,三被上诉人在一审作为共同原告对上诉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李宝新辞职后投资成立了维纳斯公司,自任法人代表,使得维纳斯公司清楚了解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可视为李宝新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披露给维纳斯公司,而且李宝新将作为日美灯箱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广告互动媒体设备报价书》、《对国外客户的报价单》、《加工定作合同》、MSN洽谈记录、《北京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标识物品制作项目投标文件》带至维纳斯公司,构成了对日美灯箱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故本院认为两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一审不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两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一审法院送达李宝新《举证通知》的时间为2007年9月26日,庭前证据交换时间是2007年10月15日,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07年12月12日。虽然一审法院指定两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未达到法定要求,但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并没禁止两上诉人提交证据,而此后的多次开庭中,两上诉人亦未提出新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规定的的举证期限并没影响两上诉人的举证权利。一审法院在开庭后允许被上诉人重新举证,目的是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正确判决。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所用的时间为一年又十八天,超出法定审限,但该审限上的瑕疵与案件的实体处理正确与否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先后两次在查看法院扣押的材料时趁没人注意往资料堆里夹杂资料,分别夹杂有保密协议复印件和加盖了日美灯箱公司公章的李宝新名片复印件,查无实据。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时程序有瑕疵,应引以为戒。但该瑕疵未影响到案件实体的处理,不能构成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

  关于赔偿数额及诉讼费用负担是否合理的问题。本院认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均难以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人的业务规模及被侵权人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本案中,鉴于李宝新成立维纳斯公司时间较短,被上诉人方未提供两上诉人利用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据,本院酌定李宝新、维纳斯公司赔偿日美灯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原审判决两上诉人赔偿数额80000元明显过高,应予纠正。从本案事实上看,两上诉人侵犯的商业秘密属日美灯箱公司,不存在两上诉人侵犯日美器材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两上诉人不对日美器材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于两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是导致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故两上诉人应负担诉讼费用的主要部分,一审法院判决两上诉人负担一审全部诉讼费用不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够清楚,实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宝新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日美灯箱公司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李宝新在判决生效后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日美灯箱公司的客户洽谈业务的信息资料,包括被日美灯箱公司的广告互动媒体设备报价书、对国外客户的英文版报价单、加工定作合同、与客户通过MSN的洽谈纪录和投标书,并立即销毁非法拥有的日美灯箱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资料;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