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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齐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伟力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及违约纠纷上诉案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守欢。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心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守欢。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静、石玉辉,均系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伟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敬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安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敬华。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房长波、杨志真,均系广东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心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开发公司)、齐心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心企业)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伟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力公司)、佛山市安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力公司)侵害商业秘密及违约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齐心企业是于1993年3月18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现任董事为罗守欢和刘金秀。齐心开发公司于1995年5月9日成立于香港的有限公司,公司现任董事为罗守欢和刘金秀。

  伟力公司是1995年11月2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家用电器、塑料制品、旅游用品、五金件、模具、洗衣粉、家庭洗涤用品磁性材料和电器产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陈敬财,股东为梁敬华、梁惠燕、彭惠萍和陈敬财。安力公司是1998年12月3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合资经营,其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电水壶、电炸锅、暖风机、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电炉、电烤箱、电饭煲、消毒柜、燃气炉具、帐篷及其铁管支架、帐篷包装袋、塑料制品、五金制品、自行车、童车、婴儿车、玩具车、家庭日用品、铁床磁性;生产、加工机械零件,产品全部外销,投资者为香港安力公司和伟力公司。

  2000年6月1日,伟力公司与齐心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伟力公司作为供方,在双方现有业务关系期间(下称“协议期”)和在协议终止日期后36个月(下称“限制期”)内,不得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经营或从事或参与任何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协议终止日期时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例如(但不限于)在协议终止日将那些与本公司产品完全一样的或相似的工程产品和工程产品的设计出售给任何其他第三者,或者公司以前和现有用户,但不含(1)本协议明确供应的;(2)其后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供应的;在限制期内,供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允许任何人(不管是个人还是实体)、独自或与他人联合拥有、管理、操纵或控制、拜访、招揽、引诱、带走或接受任何在协议期最后36个月内属于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客户人员。

  2001年7月24日及2004年1月12日,E-Z UP公司授权齐心公司及伟力公司使用注册标识和商标来生产E-Z UP公司的产品,包括为E-Z UP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瓦楞纸箱及包装材料上印刷的商标和标志。

  齐心开发公司与伟力公司签订《协议》后,双方开始贸易往来,E-ZUP公司将订货单及产品图纸发给齐心开发公司,齐心开发公司根据E-Z UP公司的要求向伟力公司发出订货单,伟力公司将齐心开发公司转来的图纸修改、加工、换制后交还齐心开发公司,齐心开发公司再交给E-Z UP公司定稿,伟力公司按定稿图纸进行生产,然后将产品交付齐心开发公司。双方业务往来一直持续到2005年9月。2005年10月后,E-Z UP公司没有再向齐心开发公司发出订单,齐心开发公司也就实际终止了与伟力公司(安力公司)的业务往来。

  2004年1月29日和2004年2月23日,伟力公司向齐心开发公司发出“更改通知”,告知伟力公司名称更改为安力公司,今后以安力公司名称进行业务往来,安力公司遵照伟力公司与齐心开发公司之间的合约文件、条款,并受其内容及条款约束。其后齐心开发公司遂与安力公司继续业务往来。但伟力公司并无注销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至今仍然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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