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公司法体系的一个着重点: 外商投资公司制度与内资公司制度并轨
(一) 外商投资公司法和公司法的二元体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 以下称“外商投资公司法”[23]) 和公司法的颁布与发展背景不完全相同,因而在立法中形成了二元体系。这种二元体系与上述同是封闭公司却采用多种形态不同,也与股份有限公司中容纳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迥异。它不是表现于一部法律中,而是表现在不同体系的多部法律中,因而在讨论一般的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时,不必然涵盖其内。但是,依照我国《公司法》第218 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而适用同一部法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同样的标准。这样,本文讨论的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与两种公司法体系问题相互交叉。如果不解决两种公司法体系问题,公司法律形态结构改革很难彻底完成。
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的二元体系集中表现在外商投资公司法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则和其不同的立法目的上。其重要表现是:
1. 规范的对象特殊。外商投资公司法规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其所规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所规范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 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出资的企业。所有股东都是中国投资者的有限限责任公司不是外商投资公司,因而不是外商投资公司法规范的对象。
2.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采行政许可主义。外商投资公司设立与公司法上的公司设立不同,一律实行行政许可主义。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营者、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现在为“商务部”) 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 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构) 审查批准。合营企业、合资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也应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3. 资本结构特殊。在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