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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分析(4)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4条,“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独资经营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因股权变更而使企业变成外资企业的,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需由国有资产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产业,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或非中国国有企业控股或主导地位。”可见,只要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可以导致外资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依据我国《外资企业法》和新《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被允许设立的。

  (2)当合资公司变为国有独资公司时,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3)原《公司法》对除上述两种一人公司之外的一人公司采取了否定的态度,但是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则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等作了特别规定。当合资公司变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符合新《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综上所述,当股权转让的结果是由合资企业变成一人公司时,只要转让后的企业符合法律关于各类一人公司的规定,便可以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变更企业法律形态。

  4. 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转让时,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

  (1)背景介绍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同时中国国情也决定了在很多领域当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国有企业。当然在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有一批私营企业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壮大了起来。但是尽管政企分开的政策已经推行了多年,国有企业与政府天然的关系仍然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境地。因此,在早先,多数情况下私营企业是很难与国有企业比拼的。所以,外商刚刚进入中国多会选择那些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联姻”。但是恰恰也正是这些国有企业因为长期处于国家的呵护之下,一时间很难接受国外的经营理念和运营模式。双方就一些问题经常会发生分歧,意见难以达成一致。

  伴随着改革开放思想的一步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合资双方经过了长期的磨合也逐渐开始走出困境。但是中国的入世给这些饱受煎熬的外国企业带来了福音,他们终于可以不再和中方为了如何管理、如何拓展业务等而争吵了;终于可以独自整合市场发挥自有的外国品牌效应了;终于可以毫无顾虑的将在华企业纳入其跨国组织的全球价值体系了。所以中国在某些领域政策一放开,合资企业的外方都纷纷与中方开始谈判,毅然要求中方转让股权,把合资企业变为独资企业。谈判不成的等待合资企业的只能是解散、清算,然后外方重新投资设立新的独资企业。但是多数情况下,“分手”是在和平的气氛下进行的,因为中方也不愿意陷入清算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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