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致、韩蕊:《特约生效要件成就前合同的效力--未生效合同概念批判之一》,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67134,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3月14日。
王冠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形与责任分析》,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74905,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3月14日。
孙学致、郑倩:《特别要件及其成就前合同效力的新诠释》,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75288,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3月14日。
王轶:《合同效力认定的若干问题》,
http://www.doc88.com/p-681756902546.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3月14日。
见前注,孙学致、郑倩文。
判决书中写着:“…并承担违约金185721元(800万元×98天×6.568%×1.3),…”但跟据括号中算式计算的结果是66941056元。如果把公式中的年利率替换为6.56%,然后用所得的积除以360天(将年利率换算为日利率),则计算结果为185721元。
《公司法》第32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法》第33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关于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见前注,孙学致、韩蕊文。
侯某向丁公司转让51%股权,未经过其他股东(甲公司)同意程序,并侵犯了甲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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