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清算向公司破产程序的转变中,由于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缺陷,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常常因为清算组的拖延受到损害。例如,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以各种借口拖延申请破产,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在这些情况下,往往由于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限制,追究清算组成员的责任非常困难。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等待清算组履行义务和司法的救济,很难及时有效的保障自身的利益。
因此,债权人在公司清算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应当积极行使《企业破产法》赋予的申请破产的权利,及早进入破产程序,使自身的债权尽早得到破产的保护。纵观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的限制条件,并没有因企业进入了清算程序而不能申请破产。法律赋予清算组申请破产的权利,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与此同时,法律又给清算组赋予了一定的责任,督促其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说,公司清算组是法律为了保护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道屏障。当这一屏障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债权人应当主动使用申请破产这一武器,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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