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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公司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若干实务问题探讨(5)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清算中未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问题

  实践中,未在公司清算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债权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在财产分配之前申报的逾期申报债权,二种是财产分配之后申报的债权,三种是公司清算过程中未申报的债权。对于逾期申报债权能否在清算程序中得到清偿或在哪个阶段进行清偿的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允许债权人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之前补充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及股东已取得的剩余财产范围内获得清偿。

  但在逾期申报债权属于第一种情形时,由于司法解释中的“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指向不明,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是类推适用破产法关于补充申报债权可以参与尚未分配财产分配的规定,确认此类逾期申报债权也可以与期内申报债权同比例受偿;二是清算债权的范围仅限于申报期限内申报的债权,逾期申报债权仅能就期内申报债权分配剩余部分行使求偿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或清算组不得以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所得不足以清偿全额补充申报债权为由申请破产清算。从这一司法解释上看,逾期申报债权将不计入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转换的“资不抵债”中“债”的范围。而司法解释规定,后两类逾期申报债权亦不得提起破产申请。

  虽然司法解释对清算过程中未申请的债权有了明确的规定,其权利受到了制约,但是对于这些债权在公司清算向破产衔接的时候是否可以再申请,其权利是否还有制约,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给于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清算过程中未申请的债权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有权利按照破产法的要求申报,其受制约的效力,破产程序应当继承。也就是说,在清算义务主体未滥用清算程序,清算组依法定清算程序对逾期申报债权受偿顺位延后的效力,不因为清算程序向破产程序的转换而消灭;除非破产法另有明确规定。

  但是,对于因未经合理通知而未申报的债权人,则应给其在破产程序中补充申报的权利。同样,清算程序债权申报期之后新产生的债权亦属例外。对于此类债权,无论是已知还是未知,在进入破产程序时,仍可在通知及公告的申报期内进行申报。

  公司清算费用的优先权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公司清算费用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有优先支付的效力。但清算费用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尚未支付完毕时,清算费用的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

  笔者认为,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前的必经程序,清算费用具有法定的优先权,应参照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理由是:清算组在清算程序中从事的清理公司财产、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等工作,大大减轻了后来进入破产程序的工作量,其工作是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债权人的利益的。因此,清算费用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得到的优先地位,不应因程序的转换而丧失,可与破产费用共同享有优先支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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