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拖延清算引起的财产处分行为问题
公司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依法都享有管理企业经营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视同为公司的行为,结果由公司承担。因此,在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的衔接中,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原则上继承清算组对公司清算组的财产处分行为。同时《破产法》第31-34条赋予破产管理人撤销债务人特定财产行为的权利。虽然,破产法此处规定针对的是“债务人”,但在公司清算与公司破产衔接的情况下,公司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的处分也应受到破产管理人撤销权的制约。
但是,在清算组拖延清算的情况下,因为公司清算时间过长,导致了本可以依破产法追回的资产没有被追回,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想追诉公司清算组的责任,则依法需要证明清算组由故意或重大过失。但是仅以清算时间过长这一事实证明清算组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很困难的,这给债权人的诉讼增加了很大的困难。由此,破产管理人因为清算组的清算而对某些公司清算前或清算后处理财产的行为失去了撤销权,并且债权人无法寻求弥补。
这一漏洞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之前利用公司清算和公司破产制度衔接的漏洞,不公正的处理公司财产,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应从制度上严格限制清算组申请破产的时间限制,切实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前与债权人协商的权利
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是清算组的法律义务。但清算组是否必须在遇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就立刻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否可以先与债权人协商,待协商不成再向法院申请,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2008年出台的《公司法解释二》对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资不抵债条件下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细化。从上述规定上看,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资不抵债的时候不是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是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如果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只有当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该司法解释在法院指定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义务之前赋予了公司清算组选择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公司法所未赋予的,这也标志着公司清算组申请宣告破产不是必要的条件。